2019年港姐冠軍黃嘉雯的胞姊黃綺婷,去年2月疑將貓放入洗衣機,而且開動旋轉達14秒,並在事後將影片於社交平台發布。黃綺婷受審後被裁定殘酷對待動物罪成,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,另須向愛護動物協會繳付代為照顧貓及醫療費用共27,218.5元。
黃綺婷不服定罪,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,高院於本月初開庭處理其申請,今(29日)頒下判詞,判黃綺婷上訴得直,撤銷定罪及刑罰。原訟庭法官黃崇厚認為,原審裁判官馮念偉就上訴人的誠信評估並不穩妥,根本地影響了定罪的穩妥性,故裁定黃綺婷上訴得直,撤銷定罪及刑罰。


上訴人黃綺婷 (28歲) ,報稱保險從業員,被控於2021年2月7日在天水圍天澤邨某單位內,殘酷地對待一隻貓,導致牠受到任何不必要痛苦。上訴人在案件原審時供稱,片段是一名為Yan的女友人拍攝並發送給她,片段中按下洗衣機鍵的手亦不屬於她。但由該女友人已於去年中離港前往英國,故未能出庭作供。
當時馮官就此曾表示,此情況下被告是選擇「肩負提證」,即使毋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,亦要提出一定證據,證明Yan是開動洗衣機的人。
但黃官強調,舉證責任在控方,「這明顯令人擔心」馮官的處理有違法律原則,對他的觀察「感到不安」。上訴人供稱片段不是她拍,按洗衣機鍵者亦非她,若其說法為真或可能為真,則須裁定上訴人無罪。故黃官終裁定黃綺婷上訴得直,撤銷定罪及刑罰。
